商標轉讓是商標專用權權利主體發(fā)生變化的過程。作為一種常見的市場行為,商標轉讓可以提高商標資源的利用率和社會價值,一般不會被限制。然而,有一類商標的轉讓對比其他類型的商標轉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是含有人物肖像的商標。該類型商標的轉讓不僅是商標專用權的轉移,還涉及肖像權的使用權轉移,在法理上有一定的探討空間。本文擬結合肖像權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就肖像商標轉讓應該注意的幾點事項進行分析。
一、肖像商標的定義
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個人意識的提升,肖像權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個人品牌形象的概念逐步深入人心。商標是企業(yè)品牌形象的核心,肖像商標就是以人物肖像作為主要元素的一種商標,使企業(yè)與人物形象產(chǎn)生直接的強關聯(lián),將企業(yè)品牌形象和個人品牌形象深度綁定,使人物形象與企業(yè)產(chǎn)品、服務聯(lián)系在一起,具有較強的辨識度和關聯(lián)度,能夠增強消費者對品牌的認知和記憶,在商業(yè)活動中被廣泛使用。肖像商標在餐飲、食品、服裝、化妝品、娛樂等領域較為常見,譬如“老干媽”醬、“霸王”洗發(fā)水、“王守義十三香”等知名度較高的肖像商標。將肖像作為商標注冊,其本質也是肖像權的商品化,體現(xiàn)了肖像商標的財產(chǎn)屬性和經(jīng)濟利益內(nèi)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該定義在《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有相同表述。以該定義為基礎,本文所討論的肖像商標,特指商標中含有具有肖像特征的人物形象,其表現(xiàn)形式能夠直接且明確地反映出特定自然人的相貌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人物姿態(tài)、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人物剪影、風格化人物造型、卡通人物形象等非自然人形象或無法與自然人產(chǎn)生特定關聯(lián)的圖像商標不在本文討論范圍內(nèi)。
二、將人物肖像申請注冊在商標上的特殊性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以專編的形式對“人格權”進行規(guī)定,并在第四章對肖像權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進一步加強了對人格尊嚴和個人肖像權益的保護。
一直以來,在法律層面上并未禁止將人物肖像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自然人通過自己申請或者許可他人申請等方式,將本人肖像申請注冊為商標,一般情況下都可以視為對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肖像商標在申請注冊過程中一般需要提供相關的權利證明或者授權許可使用證明,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的還應有其法定監(jiān)護人的授權許可使用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肖像權屬于人格權,肖像與權利人通常具有唯一對應關系,與權利人人身不可分離,亦不因轉讓等事實繼受或由他人取得。因此,他人雖然可以通過權利人的許可將其肖像申請注冊商標,但帶有人物肖像的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和管理,必須以權利人的許可范圍為界限,不可以在商標使用時通過丑化、污損、侮辱性設計等方式侵害權利人的肖像權;肖像商標的變更、轉讓、質押、注銷等后續(xù)管理,亦應以不侵害權利人的肖像權為前提。
三、肖像商標轉讓應該注意的問題
由于肖像權的特殊性,從權利關系的角度來看,肖像商標的轉讓存在著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應予以更多重視。
一是權利確認。
肖像商標轉讓不僅涉及轉讓人、受讓人,還涉及肖像權利人。肖像商標若進行轉讓,在商標專用權轉移的同時,該商標涉及的肖像權的使用人也同步發(fā)生了轉移,但這兩項權利并不等同。目前的商標轉讓程序并未就肖像權授權許可使用作出特別規(guī)定,未要求轉讓申請時提供相關肖像權使用許可證明材料。若肖像權利人為轉讓人或受讓人,則可視為肖像權利人已行使權利,認可轉讓行為;若肖像權利人是獨立于轉讓人、受讓人之外的第三方,則商標轉讓成功并不等于肖像權利人已行使權利并認可其轉讓行為。即使肖像商標的商標專用權轉讓成功,肖像權的使用許可狀態(tài)變化也可能并未得到肖像權利人認可。因此,肖像商標轉讓成功后,若肖像權利人不認可的,肖像權利人可以用肖像商標受讓人“未經(jīng)許可將他人肖像申請作為商標注冊使用”的理由提起無效宣告。就權利位階而言,人格權通常高于財產(chǎn)權,肖像權利人要求撤除肖像商標的,企業(yè)也應該尊重并及時采取處理措施。基于上述考量,為避免陷入權益爭議和可能的商標權滅失危險,在肖像商標轉讓前,轉讓人、受讓人、肖像權利人都應以正式文書進行權利確認,除明確轉讓的條件、限制、期限等,還應明確肖像權利人的合法授權。三方的權益關系應該明確清晰,確保肖像商標的合法性和合規(guī)性。若是正處于肖像權爭議過程中的商標轉讓,應該暫時停止轉讓,等商標權利和肖像權糾紛有定論之后再作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因為肖像權的唯一性特點,即使肖像權利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已亡故的人,從保障商標權穩(wěn)定的角度考慮,也應得到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授權。如果肖像權利人為未成年人,應得到其法定監(jiān)護人的合法授權。若肖像權利人為已亡故的人,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jīng)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鄙婕巴龉收咝は竦纳虡俗?、使用和管理,理應與以上相關權利人協(xié)商一致。未成年人和亡故者的人格利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不能忽視。
二是商譽風險。
使用肖像商標的目的一般是希望企業(yè)形象與人物形象產(chǎn)生聯(lián)系和關聯(lián),企業(yè)根據(jù)肖像商標的特點來建立相應的品牌形象,增強消費者對品牌的認知和記憶。若企業(yè)大范圍使用肖像商標,則肖像商標相關的肖像權利人的社會地位、知名度、影響力、個人品德、社會評價等將與企業(yè)的商譽深度綁定、互相影響,比較好的局面是雙方相輔相成、互相成就。但是如果肖像權利人在個人品德、社會評價等方面出現(xiàn)負面影響,就會對企業(yè)形象產(chǎn)生直接的破壞性影響。與之相對應的是,如果企業(yè)出現(xiàn)違規(guī)經(jīng)營、商譽敗壞、將肖像商標使用在劣質瑕疵產(chǎn)品等情況,會反噬肖像權利人的個人形象和名譽。因此,肖像商標轉讓時,若肖像權利人與受讓企業(yè)之間是相對獨立的雙方、非同一市場主體的,應就肖像商標的具體使用管理進行細化要求:要求企業(yè)在使用肖像商標時,應該保護肖像權利人的個人名譽,保護消費者權益,樹立良好的企業(yè)形象;要求肖像權利人履行維護個人品牌形象的義務,保持良好社會形象和個人品德。同時,雙方要做好切割預案,當某一方出現(xiàn)信譽危機時,另一方可以及時切割以保障自身權益,保持肖像商標的相對獨立性,提前防范商譽風險。鑒于肖像權的特殊性,在進行肖像商標轉讓前,轉讓人、受讓人、肖像權利人都應作好法律咨詢,詳細了解各類風險隱患,盡可能提前防范風險。
三是其他考慮。
肖像商標使用和管理的難度,與肖像權利人的知名度密切相關。肖像權利人的知名度越高,則使用管理的難度和要求也必然越高。帶有其他顯著含義的人物肖像(如歷史人物、知名人物等)轉讓,應該特別注意受讓人的實際情況,避免違反公序良俗。若因為商標轉讓可能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或使消費者混淆的,則可能會因此導致轉讓申請被駁回。此外,若肖像商標中僅含有表演角色人物肖像,且角色形象與表演者本人形象差異較大,公眾無法通過角色形象直接對應表演者本人的,則轉讓可以不用再征得表演者本人的意見,但需要考慮角色形象的著作權等權利;與之同理,若肖像商標中的肖像屬于完全虛構的人物肖像,無法對應任一自然人形象的,則轉讓時可以不考慮其肖像權,但應具有該肖像為完全虛構的相關證明。受讓人在進行轉讓前,應對以上各類情況進行充分了解,以保障自身相關權益。
另外,從肖像權利人的角度考慮,將自身肖像授權注冊商標一般具有唯一性。即將自身肖像作為商標注冊后,若此商標轉讓到他人名下,因為在先權利障礙,后續(xù)也不可能再將個人肖像在相同類別上重新注冊商標,后續(xù)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個人肖像也要注意是否會侵犯他人商標權。因此,在肖像商標轉讓時,肖像權利人應充分考慮好后續(xù)個人肖像權行使可能存在的障礙和問題。
四是后續(xù)管理。
在肖像商標轉讓完成后,受讓人應該留存好相關證據(jù),以證明自己對肖像權已取得合法授權,避免出現(xiàn)權益爭議?!睹穹ǖ洹返诰虐倬攀鍡l規(guī)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闭沾艘?guī)定,若因為企業(yè)使用肖像商標時違法違規(guī)經(jīng)營,導致肖像權利人名譽等其他權益受到侵害的,肖像權利人可以要求企業(y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企業(yè)在后續(xù)使用肖像商標時,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合規(guī)經(jīng)營,避免因為自身使用而影響肖像權利人名譽;在肖像權利人個人形象影響自身商譽時也要積極維權,及時切割。肖像權利人應對自身肖像的使用做好監(jiān)督和管理,維護好個人形象,避免因為個人影響為企業(yè)商譽帶來打擊和破壞。
綜上所述,考慮到肖像商標的特殊性,進行肖像商標轉讓必須慎之又慎。為避免社會公眾混淆,建議肖像商標應歸屬于肖像權利人本人或其本人所歸屬的市場主體所有。確有必要進行轉讓的,應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充分尊重肖像權,且轉讓人、受讓人、肖像權利人三方均已充分了解以上相關問題,通過正式文書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的前提下,通過法定轉讓程序完成轉讓,以防范各類風險,避免權利糾紛,保護好各方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