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再次保護是對已經認定為馳名的注冊商標擴大到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特殊保護。近年來,隨著馳名商標再次保護申請量的急增,《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下稱《指南》)專門對馳名商標持有人再次請求馳名商標保護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本文從馳名商標保護的基本原則、舉證要求和實際使用等方面探討《指南》對馳名商標再次保護的法律認定要件。
一、馳名商標認定的基本原則
筆者在異議審查案件中發(fā)現(xiàn),異議申請人經常將其之前認定為馳名的商標請求在本案中給予直接保護,或有申請人認為,應對其知名度很高的馳名商標給予主動保護。對于這些請求能否得到支持?需要滿足哪些規(guī)定?《指南》明確了馳名商標認定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個案認定、被動保護、按需認定等。
(一)個案認定
要求馳名商標保護的當事人只有在具體案件中認為系爭商標構成對其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并容易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時,才能提起馳名商標認定,且認定結果只對本案有效。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不能在本案免除馳名商標的舉證責任,但是可作為馳名商標再次認定的考量因素。
(二)被動保護
商標作為一種私權,決定了商標權利人需要自己主張維護自身權益。同理,馳名商標持有人需要自己提起馳名商標保護的申請去維護自身權益。商標權利人未主張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注冊部門不應主動認定。
(三)按需認定
對于在案件中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的,要求優(yōu)先適用《商標法》其他條款。如果能用其他條款對當事人在先權利予以保護,則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進行審理;或對于不會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當事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商標,無需認定馳名商標;確需通過《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保護的,再進行認定。之前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可以在本案請求重復認定。
二、首次認定與再次保護的舉證責任
關于馳名商標的舉證責任一直以來備受業(yè)界關注。針對實踐中舉證責任反映的突出問題,從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出發(fā),對于那些家喻戶曉、眾所周知或曾被認定過馳名商標的,《指南》明確規(guī)定了應當減輕再次認定的舉證責任。
首次認定馳名商標的舉證一般較為詳細,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在相關公眾中的知名程度。2.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3.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4.廣告宣傳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吨改稀芬?guī)定了首次認定的證據主要包括合同、發(fā)票、銷售記錄、審計報告、納稅證明、商標注冊或使用證明等。
《指南》專門對馳名商標持有人再次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舉證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再次保護的舉證更側重于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延續(xù)使用情況及現(xiàn)狀,從時間上要求馳名程度延及到本案。再次保護的證據立足于馳名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對于首次認定馳名商標的材料舉證則不再要求。
三、再次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薄吨改稀穼︸Y名商標持有人再次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明確規(guī)定了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時的馳名狀態(tài)需延及本案的證據,對馳名商標的實際使用作了規(guī)定。
根據上述法條及規(guī)定,在馳名商標持有人再次請求對馳名商標進行跨類保護時,需要滿足以下要求:一是受保護商標需曾獲得《商標法》第十三條的保護,且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時的馳名狀態(tài)需延及本案。該要求強調了馳名商標實際使用的必要性。二是保護范圍基本相同。對于曾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應與本案請求認定馳名的商品或服務相同。三是雙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異議理由不充分。四是會誤導或使相關公眾混淆,導致減弱該馳名商標顯著性的,貶損或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市場聲譽的?;煜⒄`導可能性的判定不以實際發(fā)生為要件,只需判定有無可能性即可。這也體現(xiàn)了馳名商標保護不僅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利益,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四、結語
馳名商標凝聚了良好的商譽,在公眾中具有比普通商標更高的影響力。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一是為了防止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二是防止爭議商標的使用可能會削弱和淡化馳名商標申請人馳名商標區(qū)別性特征。判定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屬于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注冊的馳名商標,應結合具體案情分析。本文重點從《指南》對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認定進行了分析,對馳名商標持有人再次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舉證責任進行了探討,對認定馳名商標實施跨類保護具有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