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可否作為地理標志商標申請人?
答:不可以。地理標志屬于區(qū)域公共資源。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人應當是當?shù)氐牟灰在A利為目的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一般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其業(yè)務范圍與所監(jiān)督使用的地理標志產品相關。地理標志申請人必須經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q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業(yè)主管部門授權其申請注冊并監(jiān)督管理該地理標志。地理標志商標的具體使用人必須是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地區(qū)的生產經營者。
問:我想申請“高老莊西瓜”地理標志商標,高老莊是我們縣里的一個鄉(xiāng)鎮(zhèn)名稱,能否由高老莊鄉(xiāng)政府出具授權文件?
答:不可以。地理標志屬于區(qū)域公共資源,申請人應提交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qū)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yè)主管部門同意該申請人申請注冊并監(jiān)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鑒于各地行業(yè)主管部門設置并不統(tǒng)一,為避免機構調整及人員更替引發(fā)主管部門授權的穩(wěn)定性,建議由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qū)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為宜。
問:我想申請“高老莊西瓜”地理標志商標,在填報商標注冊申請書時,商品項目欄能否填“新鮮水果”?
答:不能。地理標志具有特定品質,一般應指向單一的具體商品。因此,地理標志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不能籠統(tǒng)地表述為活動物、新鮮水果、中藥材、谷類制品等某一類商品的統(tǒng)稱。如:所報地理標志商標為“日照綠茶”,其指定使用商品應為“綠茶”;所報地理標志商標為“東臺西瓜”,其指定使用商品應為“西瓜(新鮮水果)”。
由于我國地大物博,資源豐富,許多物產的稱謂具有區(qū)域或民族特色,這些物產作為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時,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商標中包含的特定的單一商品名稱,也可以是常用的單一商品名稱。如:所報地理標志商標為“黃梅挑花”,其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挑花”,也可以是“絲織美術品”。
問:我們紅旗鄉(xiāng)生產富硒枇杷,能否申請“紅旗富硒枇杷”地理標志商標?
答:不可以。
“硒”是一種對人體有益的微量元素。我局經研究決定,對含“硒”或“富硒”文字表述的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滿足以下條件予以初步審定:
(一)指定使用商品的生產地域范圍在國家確定的自然土壤含硒或富硒地區(qū);
(二)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對指定使用商品的硒或富硒含量已有明確的規(guī)定;
(三)使用管理規(guī)則中指定使用商品品質特征表述有明確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硒或富硒含量的指標,且明確表述該指定使用商品含“硒”或“富硒”是在生長過程中從自然土壤中吸收。
對于指定使用在沒有含“硒”或“富硒”國家或行業(yè)標準商品上的含“硒”或“富硒”的地理標志商標,以及指定使用在有含“硒”或“富硒”地方標準或企業(yè)標準的商品上的含“硒”或“富硒”的地理標志商標,因硒含量無法統(tǒng)一,為保證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質量,維護地理標志商標信譽,更好地引導消費和保障食用安全,以“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原料或品質特點產生誤認”為由,依法予以駁回。
目前,僅有“大米”和“茶”有明確的富硒行業(yè)標準。因此,“紅旗富硒枇杷”不能核準為地理標志商標。
問:內部資料可否作為地理標志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
答:不可以。提交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證明材料是地理標志確權的重要依據(jù)。該證明材料包括公開出版時間三年以上的縣志、農業(yè)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國家級專業(yè)期刊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加蓋出具單位公章的封面、版權頁、內容頁的復印件。根據(jù)《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內部資料嚴格限定在本行業(yè)、本系統(tǒng)、本單位內部交流,因此不能作為地理標志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
問:《來去縣志》記載“來去縣出產各種亞熱帶水果,以柑桔、楊梅、李為大宗”,能否將其作為“來去楊梅”地理標志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
答:不可以。地理標志是在歷史中客觀形成的,其表現(xiàn)形式一般為“地理名稱+商品通用名稱”?!皝砣タh出產各種亞熱帶水果,以柑桔、楊梅、李為大宗”僅表明來去縣出產楊梅,但無法證明“來去楊梅”地理標志的客觀存在及信譽。如果縣志中的表述為“來去楊梅馳名鄰近各省、縣,50年代就被確定為省楊梅生產基地縣之一”,就可以作為“來去楊梅”地理標志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
問:委托檢測協(xié)議里能否將檢測內容約定為對地理標志產品質量的檢測?
答:不能。地理標志應具有特定品質,對地理標志商品的檢測應是對其特定品質的檢測,而不是質量檢測。地理標志申請人應是對所報地理標志商品具有監(jiān)督和檢測能力的組織。申請人自身具備檢測能力的,應提交申請人的檢測資質證書、檢測人員名單及檢測設備清單;自身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機構對所報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進行檢測,兩者簽訂委托檢測協(xié)議,協(xié)議中必須明確委托檢測內容是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此外還應提交受托方的檢測資質證書、檢測人員名單及檢測設備清單。上述材料均需加蓋出具方公章。
問:我們東方鄉(xiāng)的馬鈴薯非常有名,想申請“東方馬鈴薯”地理標志商標,生產地域范圍證明應由誰出具?
答:地理標志商品的生產地域范圍既可以由證明地理標志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歷史材料確定,也可以由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qū)的人民政府或行業(yè)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地域范圍證明文件劃定。地理標志商品的生產地域范圍跨兩個鄉(xiāng)、鎮(zhèn)、縣、市的,應由該鄉(xiāng)、鎮(zhèn)、縣、市的共同上級人民政府或行業(yè)主管部門出具。
問:我們申請了一個地理標志,在商標局官方網(wǎng)站上下載了使用管理規(guī)則范本,其中第五條要求寫明地理標志與生產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環(huán)境之間的關系,這個應該怎么表述比較規(guī)范?
答:使用管理規(guī)則第五條第二部分應該對產地自然因素中對地理標志商品特定品質產生影響的各個方面進行詳細分析,不能僅僅羅列產地的氣溫、光照、降水、土壤、河流等自然條件,而要把某個具體時間、某個具體環(huán)境要素對產品的某一項特定品質產生的具體影響的過程推理清楚。
問:商標局官方網(wǎng)站上提供了地理標志集體/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模本,其中第六條要求寫明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這個應該怎么表述比較規(guī)范?
答:特定品質包括地理標志商品的感官特征、量化指標或其特殊的制作方法。感官特征包括形狀、尺寸、顏色、紋理等視覺特征和嗅覺、味覺感知等等。量化指標包括所屬族、種等生物特征,重量、密度、酸堿度等物理特征,水分、蛋白質、脂肪、微量元素含量等化學特征。制作方法包括對加工技術的描述以及最終產品的質量標準,如動物產品的飼養(yǎng)過程、屠宰方法等,植物產品的種植過程、收獲實踐、儲存方式等,傳統(tǒng)手工藝品的原材料、配料和制作過程等等。描述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一定要圍繞該地理標志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進行,如“羊(活動物)”與“羊肉”、“新鮮辣椒”與“辣椒(調味品)”就有所不同。
問:商標局官方網(wǎng)站提供的地理標志集體/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范本的第十四條、十五條涉及地理標志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的權利、義務,其中的“其他權利”、“其他義務”應該怎么表述?
答:商標局官方網(wǎng)站提供的是地理標志集體/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范本,“其他權利”“其他義務”字樣是為了提示地理標志商標申請人可以根據(jù)自己管理的需要,對地理標志被許可使用人設定更多的權利、義務。如果有,應明確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如果沒有,應將“其他權利”“其他義務”字樣刪除。
問:我想申請“鳳凰臘肉”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但經查詢,在29類“腌制肉”上已經注冊了“鳳凰”商標,那“鳳凰臘肉”還能核準注冊嗎?
答:不能核準注冊。
地理標志商標作為商標的一種類型,應遵循《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在地理標志商標與普通商標進行近似性比對時,如果地理標志商標申請在后,普通商標申請在前,應當結合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知名度、顯著性、相關公眾的認知等因素,從不易構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視角,準予核準注冊為宜;如果地理標志商標申請在前,普通商標申請在后,從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不當攀附地理標志商標知名度的視角,可以認定二者構成近似商標,對普通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問:我是外國的申請人,想在中國申請注冊地理標志,主體資格證明、原屬國法律保護證明這些材料是否需要認證?
答:需要認證。
認證是指一國的外交、領事機關在公證文書上證明公證機關的最后一個簽字或印章屬實的手續(xù)。中國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對外國公文認證要求公約》。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的代理委托書及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xù),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國外申請人在商標局提交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時,應將在國外生成的相關材料進行認證手續(xù)之后再行提交。這些材料包括: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申請人獲得監(jiān)督管理該地理標志權利的證明材料、申請人的檢驗能力證明材料。
問:普通集體/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guī)則中是否一定要有明確的品質標準?
答:一定要有。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guī)則應當包括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第十一條規(guī)定,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guī)則應當包括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商標局官方網(wǎng)站提供了普通集體/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guī)則范本,其中第五條為集體/證明商標使用者經營的商品/提供的服務所應達到的品質標準,申請人應將其所報的每一項商品/服務的品質標準予以明確。
普通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中規(guī)定的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標準可以是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也可以是自定標準。
普通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中規(guī)定的使用該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標準應高于國家標準。
問:我們已經注冊了普通商標,現(xiàn)在又想將已注冊的普通商標標識注冊為集體商標,是否可行?有沒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不可行。
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普通集體商標、普通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均為不同的商標類型,其使用方式,注冊人和使用人的權利、義務等并不相同。如普通商標注冊人可以依意愿許可任何其他主體使用,集體商標的使用人只能是該集體組織的成員,且其商品或服務應達到使用管理規(guī)則中確定的品質標準。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請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兩種不同類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標。
如果已經注冊了普通商標,又想將這個標識注冊為集體商標,就必須注銷之前注冊的普通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