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3年1月13日發(fā)布了《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向全社會各界人士征求意見,這意味著現行《商標法》將迎來第五次修改。細讀《征求意見稿》,不難發(fā)現此次修訂較之以往可稱得上“大刀闊斧”,亮點頗多。本文擬從商標授權確權實踐出發(fā),分析《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關于禁止重復申請注冊的法條設計。
重復申請注冊是指同一申請人就相同的標志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上重復申請注冊。該行為常常被應用于如下情況中:重復申請是獲取相同或近似商標注冊的策略;重復申請注冊以維持“瑕疵”商標效力;重復申請注冊,怠于維護已注冊商標。
《意見征求稿》第二十一條首先厘清了“重復申請注冊”的邊界?!爸貜蜕暾堊浴北仨毻瑫r滿足如下要件:
首先,申請人相同,即在先商標與在后商標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相同。由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商標注冊申請時,需要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故前后申請人是否相同有據可查,如此可避免申請人名稱相同造成的混淆。
其次,商品或服務相同,即在先商標與在后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法條中的措辭為“同一種”商品和服務,未提到是否包含類似商品和服務。筆者理解,若二者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描述措辭有不同,但實際指向完全相同,應當視為法條中所謂“同一種”,但如果指向不能完全重合,則應當屬于“類似”的情況。如此一來,“涼鞋”和“運動鞋”應當為類似商品,“鞋”和“運動鞋”是否會被認定為法條中所謂的“同一種”商品?如果不會,似乎又給有心人留下了可趁之機。這一點仍需配套的實施細則予以明確。
最后,在先商標包括在先申請、已經注冊的商標,以及在申請日前一年內被公告注銷、撤銷、宣告無效的商標?,F行《商標法》下,對被撤銷、無效宣告或期滿不續(xù)展的注冊商標,規(guī)定了一年的隔離期,即自撤銷、無效宣告或注銷之日起一年內不予核準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但這一規(guī)定僅針對前后申請人不同的情況,若在先商標與在后商標申請人相同,在后商標申請并不會被引證這一法條駁回。而《意見征求稿》第二十一條則是專門針對這一空白,將“重復申請”阻斷在初審這一關,有效地節(jié)省了行政資源,也降低了有實際經營需求的市場主體獲得商標注冊的難度,減輕了在先權利人維權負擔。
對于商標申請人,策略性的重復申請不再可為,若要爭取商標注冊就需要積極參與每一階段的行政或司法程序。商標獲得注冊后也切不可懈怠,需用心監(jiān)控續(xù)展、使用說明等時限,及時維護商標,真實合規(guī)地使用商標并留存證據;對于被搶注人,惡意搶注者無法再就搶注商標重復提交注冊申請,被搶注人的維權道路會少一些阻礙;對于其他市場主體,閑置商標無法重復申請注冊,必將釋放相當數量的商標資源,真正需要建立自主品牌的市場主體獲得商標注冊的難度會相對降低;對于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將減少無意義的重復審查,解放部分行政資源,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會更為有序;對于國家,這是順應國際潮流的改變,能有效規(guī)制不正當行為,意味著我國的知識產權建設正向著“高質量發(fā)展”的方向穩(wěn)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