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日前發(fā)布《關于禁止作為商標使用標志的指引》(下稱《指引》),就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禁止使用條款進行詳細說明,并明示了申請注冊與使用相關標志的法律后果?!啊吨敢返陌l(fā)布有助于引導市場主體在商標注冊申請與使用過程中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對從源頭上強化商標注冊質量監(jiān)管、維護公序良俗原則具有重要意義?!比A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王蓮峰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指引》旨在通過梳理禁止作為商標使用標志,分析注冊申請或者使用相關標志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引導市場主體樹立正確的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意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知識產權事業(yè)高質量發(fā)展。
細化禁用范圍
根據《指引》,商標作為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來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要遵守商標法關于不可作為商標注冊與使用標志的規(guī)定。
“國家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專門發(fā)布詳細指引,針對現行法律中禁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相關條款進行細化解釋,有助于市場主體進一步知曉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范圍,正確理解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北京知識產權研究會會長、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孫國瑞介紹,特別是對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帶有民族歧視性及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guī)定,《指引》進行了更加細化的說明,能夠方便市場主體更清晰地了解哪些文字、圖形等不能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申請和使用。
除了對禁止使用條款本身作出說明,《指引》還就相關標志為什么不能注冊和使用予以闡釋,并給出示例,多角度加深市場主體對相關條款的理解。
針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指引》說明,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是政府履行職責,對所監(jiān)管事項作出的認可和保證,具有國家公信力,不宜作為商標使用,如果他人將含有此類官方標志、檢驗印記或者與之近似的標志進行使用或者申請注冊,并且未經該組織的授權,則易使公眾誤認為該使用或者注冊申請人是這些標志的所有人,或者誤認為其已得到有關官方機構的授權,使這種標志的公信力受到損害。
實踐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是否有例外情形,已經注冊的商標是否繼續(xù)有效?《指引》明確,1983年商標法施行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xù)有效,符合相應條款中對主體資質及相關要件要求的除外。
針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指引》明確了例外情形和條件。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同外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對此,《指引》進行了補充說明,明確當事人提交書面證明文件,表明已經該國政府同意的,一般不適用該禁用規(guī)定;當事人就該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在該外國已經獲得注冊的,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
明示法律后果
違反禁止使用條款將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指引》明確,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相關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這指的是相關標志不僅不能作為商標注冊,也不能作為商標進行使用。市場主體若使用前述標志,相關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具體而言,《指引》明示,前述相關標志的注冊申請會因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駁回,已經注冊的商標也會面臨被宣告無效的法律后果。構成惡意商標申請的,還將面臨警告、罰款等處罰,處罰信息將依法納入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使用未注冊的本《指引》所述相關標志商標的,將被依法予以制止及限期改正,還將面臨通報、罰款等處罰。
“人類有著數千年的文明史,各種各樣的文字、圖形、符號等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元素豐富多彩,市場主體沒有必要鋌而走險,明知觸犯法律,仍打禁止使用條款的‘擦邊球’。在商標注冊申請和使用時,應主動避開這類標志,商標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時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職業(yè)道德,主動告知哪些標志不可碰、哪些紅線不可逾越?!睂O國瑞表示。
針對商標代理機構應履行的義務,《指引》明示,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禁止注冊申請和使用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申請這類商標可能導致駁回并且禁止使用的后果。與此同時,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屬惡意申請商標注冊仍接受其委托的,將面臨約談、限期整改、警告、罰款、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yè)務等,處罰信息將依法納入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都是商標注冊申請的禁區(qū),代理人在代理過程中,一旦發(fā)現有任何與其沾邊的元素,應建議委托人去除或改變,并且明確提示此類申請駁回風險極高?!北本┤f慧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校銓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指引》的發(fā)布,進一步提醒市場主體在設計自身品牌標識時,應加強商標法律知識學習,避免使用禁用元素,更不要心存僥幸將與之相同或近似的標志提交商標注冊申請,避免導致自身商標布局進程延誤及造成行政、司法資源的浪費。(王晶)
附:商標小貼士|這些標志不得作商標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ㄆ撸в衅垓_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ò耍┯泻τ谏鐣髁x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