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啟示】
作為電商商家常見的營銷手段,商品標題關鍵詞的設置是吸引客戶、爭奪流量的關鍵之一。在消費者在搜索商品的過程中,輸入的關鍵字正好與標題關鍵字匹配,該商品就更容易展現在消費者面前??梢?,由于網絡購物平臺具有特殊性,關鍵字與流量直接相關,此處必然是兵家常爭之地,由此引發(fā)的訴訟較為常見。
本文介紹的兩個案例都是小米公司的維權案例,均起訴被告構成商標侵權且構成反不正當競爭。兩案中被告的抗辯思路都是:被告對商標的使用是描述性使用(或稱敘述性使用),不是商標性使用,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案例一中,法院不支持被告的抗辯,認為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即構成商標侵權,而案件二中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抗辯,認為原告非商標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該行為會獲取原告的交易機會,構成不正當競爭。
描述性使用,是指正當使用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描述性使用的認定是比較嚴苛的,由于在大多數關鍵詞案例中,商家對他人商標的使用沒有達到一種正當的程度,無法證明自己的使用是善意、合理的,法院會像案例一的法院那般,不支持被告的抗辯,轉而認定被告系商標性使用,構成商標侵權。
商標性使用,是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商標性使用是判斷商標侵權的前提。商標性使用的關鍵在于用于識別商品來源,案例二中商品的標題中不只有“小米”,還包括“華為”“蘋果”“vivo”等,此時“小米”沒有也不能發(fā)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故而法院認為不屬于商標性使用。
世界上沒有兩片相同的樹葉,這兩個案例雖然相似,但細節(jié)有所不同,出現不同的裁判結果屬意料之中,但是它們可以體現實踐中法院的裁判傾向——在原告同時主張商標侵權和反不正當競爭時,擇一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支持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客觀來說,將他人商標設置于標題中訴訟風險極高。
對于電商商家來說,首先需要對自身售賣的商品的相關信息有明確認知,盡量避免在商品標題中使用他人商標,除了商品標題外,更不可在商品描述頁面使用他人商標,在“不可避免”使用他人商標作為關鍵詞時,要附加自身品牌,盡量提前咨詢相關法律從業(yè)人員,這種“不可避免”的理由是不是恰當,在多大程度上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以最大程度降低經營風險。
【案例簡介】
一、案例一
(一)案情簡介: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小米公司)是第12861491號“小米”文字商標的權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移動電源。
被告深圳某公司(下稱某公司)在淘寶網絡商城開設“XX”旗艦店”,其中某商品標題名稱為“[20次]80000M手機充電寶大容量毫安小米通用20000移動電源50000”。小米公司遂起訴某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和反不正當競爭。
(二)各方觀點:
1、小米公司認為:該商品在宣傳時,其標題中含有“小米”文字,并且沒有對自有品牌進行標注,當消費者使用“小米移動電源”進行搜索時,店鋪出現于搜索首頁,顯著吸引消費者注意力,搶占原告市場份額,該行為同時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2、某公司抗辯稱:某公司僅在標題中使用“小米”字樣,是為了說明移動電源對小米在內的安卓手機具有通用性,屬于善意使用;商品詳情頁面標注了自有品牌;消費者不會混淆和誤認“小米”品牌和自有品牌移動電源。
3、法院認為:某公司在標題中使用“小米”字樣,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在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的前提下,無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
4、處理結果:
在綜合考慮行為人侵權行為性質、主觀過錯程度、涉案商標知名度、涉案商品銷售價格、原告為制止侵權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后,法院判決被告某公司賠償20000元。
二、案例二
(一)案情簡介: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小米公司)是第12861491號“小米”文字商標的權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移動電源。
被告深圳某公司(下稱某公司)銷售“80000M大容量充電寶50000蘋果小米超薄移動電源20000通用便攜毫安”“80000M自帶線充電寶50000超薄蘋果華為小米通用移動電源20000毫安”“80000M充電寶大容量50000蘋果小米手機通用移動電源20000毫安便攜”“大容量充電寶20000超薄蘋果專用小米華為oppo通用vivo毫安10000沖”商品。小米公司遂起訴某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和反不正當競爭。
(二)各方觀點:
1、小米公司認為:四款移動電源商品在宣傳時,其標題中含有“小米”文字,并且沒有對自有品牌進行標注。當消費者使用“小米移動電源”進行搜索時,店鋪出現于搜索首頁,顯著吸引消費者注意力,搶占原告市場份額,該行為同時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2、某公司抗辯:“小米”為描述功能之用。
3、法院認為:商品標題中出現了“小米”、“小米手機”字樣,除此之外還同時出現“華為”“蘋果”“oppo”“vivo”等商標字樣?!靶∶住弊謽拥氖褂脩獙儆趯υ撘苿与娫催m用哪種類型手機的功能性描述,沒有發(fā)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不是商標性使用,故其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某公司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明知自己銷售的移動電源并非“小米”品牌,在其銷售的涉案商品標題中添加“小米”字樣,主觀上具有攀附“小米”商標知名度的故意,客觀上截取了原告相關產品的交易機會,導致原告相關產品交易機會的流失,一定程度上擠占了原告相關產品的市場份額。
4、處理結果:
綜合考慮本案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范圍、合理費用支出等因素,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合計20000元。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商標性使用是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guī)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yè)道德。
作者介紹: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方向碩士,南京知識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風險與爭議解決團隊”成員。曾任公司知識產權專員。曾于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實習。現主要從事知識產權風險診斷、分析、排除、風險防控制度設計等非訴訟業(yè)務和知識產權爭議仲裁、行政處理、訴訟等業(yè)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