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知悉‘左營’商標在本地的知名度,其行為主觀上有故意,客觀上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span>
案情回顧
2021年2月1日,山東省鄄城縣市場監(jiān)管局接到鄄城縣左營宏緣食品有限公司關于維護“左營”商標知識產權的投訴書,投訴鄄城縣某食品加工廠侵犯其知識產權。
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標有“左營”手工綠豆丸系列產品共計18箱,當事人現(xiàn)場無法提供“左營”手工綠豆丸商標的相關手續(xù)。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涉嫌侵權的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經(jīng)查,鄄城縣左營宏緣食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左營(zuoying)”商標2017年被認定為山東省著名商標,此商標在當?shù)鼐哂幸欢ǖ闹?。當事人未?jīng)商標持有人授權,將“左營”商標用于生產銷售的手工綠豆丸產品上,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2日共加工生產“左營”手工綠豆丸產品750箱。鄄城縣左營宏緣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鑒定書明確,這些產品“不是我公司及我公司授權公司生產的,屬于侵犯我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綜上,鄄城縣市場監(jiān)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涉案商品至查獲時已銷售732箱,剩余18箱,其中已售牛肉綠豆丸315箱/每箱60元,已售香酥綠豆丸206箱/每箱50元,已售芝麻綠豆丸211箱/每箱5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鄄城縣市場監(jiān)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侵權商品18箱,并處罰款5萬元。
焦點分析
本案中,關于“左營”商標的使用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觀點認為,“左營”是地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任何人基于正當目的均可合理使用商標中包含的描述性成分,商標權利人對此無權干預。
另一種觀點認為,“左營鎮(zhèn)”是地理名稱,但“左營”是鄄城縣左營宏緣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注冊的商標,并于2017年被認定為山東省著名商標,在當?shù)鼐哂幸欢ǖ闹?。當事人在被訴侵權產品的包裝上對“左營”字樣突出使用而非客觀的描述性使用,顯然已經(jīng)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范疇。
最終,辦案人員采納了第二種意見。當事人與鄄城縣左營宏緣食品有限公司作為綠豆丸產品的同業(yè)競爭者,顯然知悉“左營”商標在本地的知名度,其行為主觀上有故意,客觀上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辦案思考
筆者認為,對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認定有三個基本步驟。一是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是認定商標侵權的基本依據(jù)。二是確定侵權的具體對象,包括侵權的注冊商標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為下一步比對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夯實基礎。三是將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比較,認定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于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商品。通過這三個基本步驟,特別是將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比較后,就能認定是否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本案中,當事人明知其使用的商標已被注冊使用,未經(jīng)注冊商標權利人同意,擅自使用該商標并以此牟利。此類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注冊商標具有排他性、獨占性、唯一性等特點,為注冊商標所有人所獨占,受法律保護,任何企業(yè)或個人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或授權,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則將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業(yè)權的商品,造成商品混淆,使消費者發(fā)生誤認誤購,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擾亂了市場經(jīng)濟秩序,后果嚴重,危害較大。因此,市場監(jiān)管部門嚴厲打擊此類銷售侵權假冒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有效維護了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