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個企業(yè)只注冊了簡體的文字商標,該企業(yè)是否可以將該文字商標的繁體字作為注冊商標使用呢?
中國漢字歷史源遠流長,人們?yōu)榱耸褂玫谋憷?,越來越多人選擇書寫簡體字。簡體字作為繁體字進一步的演變結果,其與繁體字相比僅僅是在筆畫上更加簡單,更便于書寫,但兩者在發(fā)音、含義等其他要素上實為完全一致。
那么一個企業(yè)只注冊了簡體的文字商標,該企業(yè)是否可以將該文字商標的繁體字作為注冊商標使用呢?
● 案例分析
XX企業(yè)于2012年委托AA代理機構代為辦理文字商標的注冊。但在注冊過程中,AA代理機構出現疏忽,誤將XX企業(yè)委托辦理的繁體字樣式的商標注冊為簡體字樣式的商標。其后,XX企業(yè)追問AA代理機構的責任時,AA代理機構給出了這么一個說法。
“即使是注冊了簡體字的商標,但是你在產品上是既可以使用繁體字作為注冊商標又可以使用簡體字作為注冊商標,是不影響的,都是可以的”。
● 以案說法
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按照該企業(yè)的商標代理機構的說法,注冊的簡體的文字商標,是既可以在產品中用簡體又可以用繁體嗎?
我國的《商標法》明確了規(guī)定了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是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法》又規(guī)定,注冊商標需要改變標志的,應該重新提出注冊申請;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申請。
由此可見,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意味著核準注冊的商標需要與核定使用的商品互相對應,也就意味著無論是改變核準注冊的商標還是改變核定使用的商品,都不屬于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
正如文章的開頭所說,簡體的漢字與其相對應的繁體漢字只是在書寫形式以及外在形態(tài)上不一致,其內在表達的含義實則是相同的。既然文字內涵相同,那么簡繁文字的互換使用還屬于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嗎?
答案是否定的!
商標作為一種平面標識,商標間的區(qū)分首先是通過外在形態(tài)的不同而實現的,而不是通過其內在的含義。所以說,如果只注冊的簡體字的文字商標后使用其繁體字形式就屬于商標樣式的改變,不再屬于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只申請注冊了簡體字文字商標后使用繁體字的樣式只是不屬于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但權利人可以使用該繁體字的樣式。也就是說,權利人在使用該繁體字樣式的時候不能加注注冊商標的標記。
若是非權利人使用了他人已經注冊的簡體文字商標對應的繁體字樣式,只要構成商標的近似或相似,那么就屬于商標的侵權!若權利人發(fā)現自己的商標被侵權的,請大家果斷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