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五常市大米協(xié)會(簡稱五常大米協(xié)會)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先后在第30類“大米、大米制品”商品上注冊了第1607996號“五常WUCHANG及圖”商標及第5789043號“五常大米”商標,兩商標均為證明商標。
五常大米協(xié)會制定有《“五常大米”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對“五常大米”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使用申請程序、管理、保護等問題進行了明確。2012年4月27日,“五常WUCHANG及圖”商標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9年3月,五常大米協(xié)會發(fā)現(xiàn)X商貿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在自己經營的市場店鋪中銷售有標記“五?!?、“稻花香”字樣的涉案大米產品。五常大米協(xié)會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將X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令:被告X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五常大米協(xié)會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時賠償五常大米協(xié)會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3000元。
X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普法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制度,規(guī)定了商品的生產地域范圍以及商品制作及其品質特征,明確了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義務,從而彰顯了使用證明商標既是對消費者的鄭重承諾,也是對獲準使用該商標的經營者良好商譽的肯定。
根據(jù)商標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由此可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普通商標主要存在以下區(qū)別:
一是二者的功能不同。
普通商標所指示的是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并不直接反映商品質量或特色。
地理標志表明的是商品產地、商品質量和特有品質,有品質擔保、質量認證的功能。
對不是來源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qū)的商品使用該地理標志,造成欺騙性后果,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商標法對此予以禁止。
二是二者的權利主體不同。
普通商標由獨立的民事主體申請注冊取得專用權,并可排除任何第三人的注冊和使用。
地理標志則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由該標志所標示商品或服務的代表性機構,如行業(yè)協(xié)會,作為商標注冊人并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管理,該地區(qū)范圍內某一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共同使用。
具體到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民事侵權案件中,主要涉及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正當使用抗辯是否成立的問題。
首先,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具有特殊性。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保護的目的在于使消費者對商品的真實來源及品質不發(fā)生誤解,使該地域特殊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以及生產者努力形成的商品特定品質能夠得到保護和延續(xù)。因此,相對于以被控侵權行為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作為判斷標準的普通商標侵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傾向于以被控侵權行為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誤認作為判斷標準。
本案中,X公司銷售的涉案產品包裝袋上以突出方式標記有“五?!弊謽?,與兩證明商標中的主要識別部分“五?!弊謽酉嗤姘府a品包裝上的上述使用方式足以使相關公眾將涉案大米誤認為“五常大米”,從而對大米的來源和品質產生誤認。據(jù)此,被告的涉案行為構成對“五常大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利的侵害。
其次,考察正當使用抗辯是否成立。
結合商標法第十六條有關地理標志的內容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中的規(guī)定可知,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相關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對于沒有向注冊人提出使用證明商標的要求,但商品確實符合地理標志條件的使用人,注冊人無權禁止他人在地理標志含義上的地名使用行為。因此,對于商品確系產于地理標志所示地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有權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
本案中,X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涉案大米系來自“五常大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所劃定的五常市指定區(qū)域內并具有特定品質,其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故其相關抗辯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