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拉拉是一家互聯(lián)網物流服務平臺,提供同城/跨城貨運服務。一家經營復合材料企業(yè)在第39類(貨物遞送)等服務上注冊了“貨拉拉”的商標,這使貨拉拉主公司——全民快遞大為不滿,一場商標權維權糾紛一觸即發(fā)...
近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的終審判決,不支持石家莊尼沃復合材料商貿有限公司的上訴主張,原商評委對第16078922號“貨拉拉”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商標糾紛始末
2014年8月22日,全民快遞公司在香港注冊成立,同年年底,公司旗下“貨拉拉”應用程序在各大平臺上線。
2015年1月4日,尼沃公司對“貨拉拉”名稱進行注冊申請。
2016年3月7日,尼沃公司申請商標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第39類中的貨物遞送、包裹投遞等商標類型上。
除上述類別,尼沃公司還在第9類上申請注冊了“貨拉拉”商標;并在多個其他類別上申請注冊了“吉野家”、“途?!?、“領英”、“中復人人在線”等40余件商標。
(尼沃公司搶注“貨拉拉”商標)
2016年6月3日,全民快遞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據此主張“貨拉拉”是公司在先使用、且知名度較高商標,尼沃公司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侵權情形。
經審查,原商評委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裁定認為,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至尼沃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時,“貨拉拉”已經作為全民快遞公司運營的同城貨運網約平臺服務標志被諸多媒體所報道,客觀上能夠作為商標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并已在相關公眾當中產生了一定影響力。
(全面快遞公司注冊“貨拉拉”商標)
同時,全民快遞公司在使用“貨拉拉”商標的同城貨運網約平臺服務存在密切關聯(lián),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
此外,“貨拉拉”系臆造詞,具有較強的獨創(chuàng)性,尼沃公司在與全民快遞公司在先使用該標志的服務密切關聯(lián)的服務上申請注冊相同標志,難謂巧合,且尼沃公司除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及其他數件“貨拉拉”商標外,還申請注冊了“吉野家”“途牛”“領英”等40余件商標,其行為難謂正當。
綜上,原商評委認定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據此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后續(xù)跟進
2018年12月2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駁回尼沃公司的訴訟請求。尼沃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尼沃公司應當知曉全民快遞公司的“貨拉拉”商標,其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全民快遞公司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據此,法院終審駁回尼沃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如果在先使用商標已經有一定影響,而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該商標,即可推定其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
“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滿足3個條件:
使用商標在先但由于一些原因沒有注冊商標;
使用的在先標志與訴爭商標核定商品或服務相同、類似;
在先使用商標具有一定影響且在后商標申請人明知或應知該商標。
具體到該案,尼沃公司在已知曉全民快遞公司的“貨拉拉”商標情況下,對他人未注冊商標進行搶注,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