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用來區(qū)別商品與服務來源的標識,防止混淆是商標保護的基本出發(fā)點。在商標法理論中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是混淆或混淆性近似。只有行為人使用商標的行為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才能認定其構成商標侵權。商標標識的相同或近似是認定混淆的重要因素,但并不必然造成混淆,并不必然是商標侵權行為。下文中,筆者將以Levi's公司訴廣東文時特制衣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文時特公司)侵犯其“雙弧線圖形”商標專用權糾紛案為例,解析商標侵權行為的判定標準。
2015年1月13日,Levi's公司發(fā)現(xiàn)文時特公司在其生產和銷售的“文時特”牌褲類產品上,突出使用了與Levi's公司的“雙弧線圖形”商標近似的標識,同時還在褲袋右側縫線上使用標簽設計,與Levi's公司注冊的“褲袋圖形”商標非常相似,屬惡意攀附Levi's公司的知名度。據(jù)此,Levi's公司將文時特公司訴至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文時特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文時特公司涉案產品上的標識與Levi's公司的注冊商標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不構成侵犯Levi's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據(jù)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Levi's公司的訴訟請求。
Levi's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不構成近似也不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為由駁回Levi's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在上述案件中,一審與二審法院在判定文時特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Levi's公司的“雙弧線圖形”商標專用權時,首先立足于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即從組合要素、構圖、組合后的整體結構上作外觀判斷。在作出是否構成近似的判斷后,再進一步對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出認定。由于牛仔褲上的雙弧線是被訴侵權商品的一部分,而且使用在指定的褲袋位置上,所以在單獨出現(xiàn)的情形下往往很難讓消費者認識到其具有標志商品來源的功能。而從Levi's公司提供的宣傳手冊、海報等看,“雙弧線圖形”商標是和“Levi's”商標或“雙馬圖形”商標結合使用的,采用的是主商標加副商標的方式。之所以認定文時特公司不構成侵權,最關鍵的一點在于文時特公司在袋花的設計外還顯著使用了自有商標,讓消費者第一時間區(qū)分了該商品的來源。雖然Levi's公司的品牌具有相當?shù)闹?,但是在相關公眾眼中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作用的標識是其“Levi's”商標和“雙馬圖形”商標,Levi's公司想僅憑在褲袋上類似使用雙弧線獨一的理由來主張侵權,很難獲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