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捷豹”相撞,仿冒者“熄火”
英國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稱捷豹路虎公司)旗下全球知名汽車品牌“捷豹(Jaguar)”,在正式進入中國市場7年之際,“撞”上了湖南一家名為“捷豹”的企業(yè)。雙方圍繞注冊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的一件“捷豹”商標展開了激烈的權屬爭奪。歷時7年后,這一糾紛有了新進展。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湖南捷豹釀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湖南捷豹公司)上訴,認定第9573951號“捷豹”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系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商標是否搶注招致紛爭
據(jù)了解,訴爭商標由絕對牛(德國)釀酒有限公司(下稱絕對牛公司)于2011年6月9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12年7月7日被核準注冊使用在啤酒、水(飲料)等第32類商品上。2014年4月2日,絕對牛公司向原商標局提出訴爭商標的轉讓申請。經(jīng)原商標局核準,訴爭商標于2015年4月6日轉讓予湖南捷豹公司。中國商標網(wǎng)顯示,除訴爭商標外,絕對牛公司還申請注冊了“百度”“路虎”“陸虎”“吉普”“圣羅蘭”“特斯拉 Tesla及圖”“FBI”“史泰龍Stallone”等商標。
在絕對牛公司提出訴爭商標的轉讓申請后不久,捷豹路虎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絕對牛公司具有明顯搶注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訴爭商標系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為證明其主張,捷豹路虎公司向原商評委提交了該公司的汽車銷售情況記錄、在中國的商標注冊信息、絕對牛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信息等證據(jù)材料。絕對牛公司在商標評審階段則提交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宣傳推廣協(xié)議、銷售合同等證據(jù)材料,用以證明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其中,絕對牛公司與代理公司簽訂的商標代理委托書中,絕對牛公司的聯(lián)系人顯示為蔡某。
原商評委經(jīng)審理認為,除訴爭商標外,絕對牛公司還先后在多個類別的商品及服務上注冊了與“百度”“路虎”“吉普”等同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上述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具有明顯的搶注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該類搶注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還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訴爭商標系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據(jù)此,原商評委于2015年3月28日作出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
湖南捷豹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訴爭商標從申請到核準注冊、轉讓的過程均合法,不存在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商標等事實;“捷豹”商標并非捷豹路虎公司獨創(chuàng),也非臆造詞語,不能由捷豹路虎公司壟斷;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應當是指確無使用意圖、將會導致部分人不正當?shù)貕艛嗄骋惶囟ǚ柤皩λ苏斃嬖斐蓳p害的情形,在判斷時還應充分考慮訴爭商標通過誠信使用創(chuàng)造聲譽的客觀事實,此案中,訴爭商標經(jīng)過湖南捷豹公司使用,已經(jīng)在行業(yè)內具有一定知名度,一旦被宣告無效,將會對湖南捷豹公司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
手段是否正當?shù)靡岳迩?/span>
一審中,湖南捷豹公司向法院補充提交了產(chǎn)品質檢報告、產(chǎn)品及活動贊助照片、廣告合同、代理商銷售合同等證據(jù)材料,用以證明訴爭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捷豹路虎公司向法院補充了湖南捷豹公司的企業(yè)信息等證據(jù)材料,顯示絕對牛公司在訴爭商標的代理委托書中的聯(lián)系人蔡某系該公司股東及監(jiān)事。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湖南捷豹公司的股東之一為蔡某,絕對牛公司向原商評委提交的證據(jù)顯示其聯(lián)系人為蔡某,在無相反證據(jù)予以推翻的情況下,有理由相信絕對牛公司與湖南捷豹公司為關聯(lián)公司。同時,訴爭商標與捷豹路虎公司在汽車等商品上在先注冊、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捷豹JIEBAO”商標在呼叫、文字構成上高度近似,難謂巧合,而且除訴爭商標外,絕對牛公司還申請注冊了多件與他人在先權利標識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綜上,法院認為絕對牛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明顯具有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其行為不僅損害了他人合法權益,亦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絕對牛公司將訴爭商標轉讓給湖南捷豹公司的行為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嫌疑。因此,訴爭商標系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據(jù)此,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湖南捷豹公司的訴訟請求。
湖南捷豹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其受讓訴爭商標具有正當性,不存在惡意,而且訴爭商標已經(jīng)產(chǎn)生一定的商譽和價值,訴爭商標不存在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絕對牛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明顯具有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其行為不僅損害了他人合法權益,亦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而絕對牛公司將訴爭商標轉讓給湖南捷豹公司的行為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嫌疑,訴爭商標存在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同時,湖南捷豹公司關于訴爭商標經(jīng)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jù),而且即便訴爭商標存在實際使用行為,因其注冊系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此種使用亦欠缺合法的權利基礎。綜上,法院認為湖南捷豹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jù)此判決駁回湖南捷豹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