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針對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茅臺集團)關于“茅臺國宴”商標注冊使用的訴訟請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不予支持。在該案中,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下稱原商評委)會經審理認定,“茅臺國宴”作為注冊商標指定使用在酒(飲料)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同時易造成不良影響,故決定對該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雖然可以證明茅臺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具有較高知名度,但“茅臺國宴”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原告的相關產品為國宴專用酒,從而對其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同時,將包含“國宴”的訴爭商標注冊在酒類商品上并享有專有使用權,對其他同業(yè)經營者亦有失公平。原商評委認定訴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guī)定并無不當,茅臺集團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2010年發(fā)布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下稱《審理標準》),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區(qū)別對待。對于“國”字頭商標的判定,《審理標準》分別列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和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兩種情形,筆者贊同這種區(qū)分。
“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標志,可能直接出現損害國家尊嚴的情況,或者引起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的誤認,此外還可能借助國家公信力的“背書”而損害同行經營者的競爭利益。這類商標發(fā)生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大,且影響范圍大,無疑應從嚴審查。
而對于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商標,與上述情形有所不同,確實應當區(qū)別對待。筆者認為,對這類商標應持相對寬容的態(tài)度,允許其投入使用,交給市場來檢驗,而不能因為帶“國”字頭就過于嚴格和謹慎。然而,實踐中這類商標很容易發(fā)生糾紛,出現理解和判斷上的分歧,因此如何“區(qū)別對待”就非常關鍵了。
筆者認為,對于這類商標,不應機械地將“國”字與其他文字拆分開來判斷,而應當視為一個整體進行理解。然而,實踐中很多情況都是先拆分再判斷。這種情況下,往往難以對“國”字的組合文字做出篤定的判斷,但又基于“國”字頭的敏感心理或先入為主的印象,認為該類商標似乎總是有問題,又說不清到底哪里有問題。上文提到的《審理標準》在區(qū)分情形時,確實也是將“國”字與組合文字分開列舉,這可能會讓人覺得應該拆分來看,然而《審理標準》是為了表述具體情形,并不意味著在具體判斷時也要拆分理解。
判斷商標需要設定到使用場景中去,考慮多數人、一般人的認識習慣。商標使用是以組合詞整體呈現的,消費者識別時也是看整體,而不會以咬文嚼字的方式去做拆分。以前些年的“國臺”商標為例,如果要拆分開來看,“國”字不必多說,“臺”字也能讓人浮想聯翩,這樣一來,“國臺”商標似乎就有問題了。但如果視為一個整體,“國臺”并沒有明顯損害國家尊嚴,沒有損害大多數消費者利益,也不損害行業(yè)整體競爭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