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依法對原告湖北周黑鴨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周黑鴨公司)與被告北京永泰惠佳商貿中心(下稱永泰商貿中心)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永泰商貿中心在其店鋪招牌、收款憑證中使用 “周黑鴨”標識的行為侵犯了周黑鴨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永泰商貿中心停止侵權,賠償周黑鴨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萬余元。
周黑鴨公司訴稱,其是一家專門從事鴨類、鵝類、鴨副產品和素食類產品等鹵制品深加工企業(yè),在第 29類商品上先后注冊了第6313764 號中文字母組合商標、第 7936086 號圖形文字組合商標。永泰商貿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區(qū)開設熟食鹵制品店,未經周黑鴨公司許可,在店鋪招牌、支付方式上使用了與周黑鴨公司權利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侵犯了周黑鴨公司商標專用權并給周黑鴨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永泰商貿中心辯稱,其在店鋪招牌上使用的“鴨迷鴨蜜”“周黑鴨”花生的商標系經過合法授權,其售賣的鴨肉制品占比極小,主要售賣的“周黑鴨”花生,已得到消費者高度認可,而周黑鴨公司并不具有生產銷售“周黑鴨” 花生的資質,故其屬于正當經營,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的“周黑鴨”系列商標均依法注冊,并且處于注冊有效期內,周黑鴨公司作為上述商標權利人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且有權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永泰商貿中心的店鋪招牌、收款憑證中使用的 “周黑鴨”標識,根據使用的位置、方式,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雖然永泰商貿中心辯稱其使用的為經授權取得的“周黑鴨”及“鴨迷鴨蜜”商標的文字部分,但該“周黑鴨”文字商標核準的使用商品僅為加工過的花生,涉案店鋪除銷售花生外,同時銷售鴨類制品,該使用范圍落入周黑鴨公司的商標專用權范圍內,且其在招牌中以占較小比例的方式使用“鴨迷鴨蜜”商標,在占較大比例的位置突出使用“周黑鴨”文字,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以為其所銷售商品來源于周黑鴨公司或二者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綜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點評:
該案焦點問題在于,被告辯稱其系已獲核準注冊的其他商標的普通被許可人,應當如何判定被告使用商標的正當性?首先,應考慮其使用注冊商標是否超出核準范圍;其次,應判斷該使用行為是否落入原告的商標專用權范圍內;最后,應判斷該使用行為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造成混淆。使用注冊商標需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應注意避免超范圍使用注冊商標。此外,使用注冊商標的位置、所占比例等具體方式也值得注意,若導致相關公眾誤以為被訴侵權行為與權利人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則可能構成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