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武漢市洪山區(qū)思而學培訓中心(下稱洪山思而學中心)在其教育培訓服務中廣泛使用“思而學”“思而學教育”等文字標識,與“學而思”商標高度近似,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且構(gòu)成不正當競爭,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學而思公司)將其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湖北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被告立刻停止商標侵權,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30萬余元,同時駁回了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文字標識構(gòu)成近似
原告北京學而思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31日,其在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獲準注冊了第9068528號“學而思”、第5077160號“學而思XES”以及第5861449號“學而思XUEERSI”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1類教育、培訓等服務項目。 2012年,北京學而思公司與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昂然時代廣告有限公司等案外人簽訂網(wǎng)絡推廣合同,并支付了相關費用。該公司旗下的“學而思教育”“學而思網(wǎng)?!薄皩W而思培優(yōu)”“學而思教育集團”分別獲得“中國最具影響力教育輔導品牌”“中國最具競爭力在線教育品牌”“中國十大課外輔導品牌”等榮譽。
2005年以來,北京學而思公司在武漢市江漢區(qū)、江岸區(qū)等成立了多個學而思培訓學校。2017年1月16日,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學而思教育培訓學校成立。
北京學而思公司經(jīng)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洪山思而學中心在其教育培訓中大量使用“思而學”的文字標識,與“學而思”商標的文字完全相同,只是更換了文字順序,遂將其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武漢中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企業(yè)及組織名稱,在變更后的名稱中不得含有與“學而思”相同或近似的字樣;公開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開支總計100萬元。
被告洪山思而學中心系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教育局同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民政局批準成立的民辦教育機構(gòu),業(yè)務范圍為中小學文化知識、珠心算、少兒藝術培訓輔導。
被告辯稱,其在門店和宣傳資料上簡化使用企業(yè)名稱中的“思而學”文字,是合理使用企業(yè)字號的行為,不是商標使用行為;“思而學”和“學而思”三個文字雖然相同,但是排列、含義、讀音不同,不易造成混淆和誤認,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洪山思而學中心的成立時間早于涉案注冊商標的注冊時間,洪山思而學中心在湖北省武漢市具有影響力和品牌知名度,沒有攀附涉案注冊商標的故意。
兩審法院均判侵權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北京學而思公司作為第5077160號商標、第5861449號商標、第9068528號商標的注冊人,在第41類(包括教育、培訓等)服務項目上對上述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
洪山思而學中心為開展教育培訓服務,在其培訓場所的室內(nèi)外招牌、紙質(zhì)廣告宣傳單及互聯(lián)網(wǎng)宣傳網(wǎng)頁等多處使用了“思而學”“思而學教育”等文字。其使用的上述商業(yè)標識與北京學而思公司的第5077160號商標、第5861449號商標、第9068528號商標中最具顯著性的文字“學而思”之間,僅存在文字排列順序的差異,容易引起公眾混淆。因此,洪山思而學中心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北京學而思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對于該行為是否構(gòu)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洪山思而學中心系提供有償教育培訓服務的非企業(yè)單位,在教育培訓行業(yè)中具備經(jīng)營者的屬性,但是,其登記并在教育培訓服務中使用“武漢市洪山區(qū)思而學培訓中心”名稱的行為,既未明顯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或損害北京學而思公司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不足以造成引人誤認的混淆后果,因此并不構(gòu)成對北京學而思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jù)此,武漢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教育培訓服務中使用“思而學”服務標識,賠償北京學而思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元,同時駁回了北京學而思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武漢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后,洪山學而思培訓中心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湖北高院。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案有兩大爭議焦點:一是洪山思而學中心是否侵犯了北京學而思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二是如果構(gòu)成侵權,洪山思而學中心的民事責任應如何承擔。
在是否侵犯北京學而思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方面,二審法院認為,在該案中,洪山思而學中心的字號“思而學”與北京學而思公司的注冊商標近似,服務類別相同,洪山思而學中心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屬于在相同類別服務上突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企業(yè)字號,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該行為侵犯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故洪山思而學中心主張系合理使用其企業(yè)字號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在如何承擔民事責任方面,二審法院指出,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北京學而思公司注冊商標數(shù)量及知名度、洪山思而學中心的辦學規(guī)模、侵權行為的地域范圍及持續(xù)時間等侵權情節(jié),以及北京學而思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已支付的費用等因素,酌定洪山思而學中心應賠償北京學而思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
綜上,湖北高院作出二審判決,洪山思而學中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