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腦黑金」商標復審被駁回的理由》一文在網(wǎng)上流傳,大意是:2017年08月,南京達群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第25738788號“腦黑金”商標被駁回。駁回的理由是——若將該文字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可可、巧克力、茶等商品上易使相關(guān)消費者對所供商品的品質(zhì)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構(gòu)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款“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情形。
申請人舉出“腦白金”注冊成功的先例,其答復是“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列舉的其它商標獲準注冊共存之情形與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當然依據(jù)”。
《商標法》第十條是商標的絕對禁止條款,“腦白金”可以注冊、使用;與之近似的“腦黑金”卻“帶有欺騙性”——不予注冊且禁止使用;“個案審查原則”、“其它商標獲準注冊共存之情形與本案案情不同”雖然看起來似乎有一定的道理,在本案中卻經(jīng)不起推敲:至少沒有講出案情“有何不同”,因此也是難以服眾的。
筆者認為該申請可采用下面的理由給予駁回。
一、《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
“今年過節(jié)不收禮,收禮只收腦白金”。這句廣告語已經(jīng)在耳邊念叨了十幾年。電視上風格變換的老爺爺老奶奶,各種舞蹈駕馭自如,充分體了什么叫“年輕態(tài)”!
“腦白金”儼然已經(jīng)成為兒女逢年過節(jié)孝敬父母、發(fā)揚孝道之必備;早已為“相關(guān)公眾所熟知”。 2010年,“腦白金”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該條款似乎就是針對本案而設的:
1、“腦白金”是“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
2、該商標應當受到“跨類”保護:“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
3、該商標應當受到“擴大”保護:不允許對其“復制、摹仿或者翻譯”;
4、“腦黑金”顯然是對“腦白金”摹仿,誤導公眾是必然的;該商標“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道理清楚明了、操作簡單易行。
事實上,最早申請“腦黑金”商標的是山東牛太太乳業(yè)有限公司,2013年09月在32類上提出申請、 2015年02月被駁回;更晚申請的第25738788號“腦黑金”商標自然也不能例外。
二、《商標法》第三十條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guān)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作了進一步補充:“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br data-filtered="filtered"/>
第25738788號“腦黑金”屬于“一標多類”,其商品分別為第5類和第30類。“腦黑金”與“腦白金”構(gòu)成近似商標是不爭的事實,問題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是否有在先注冊的“腦白金”商標?經(jīng)查:
2000年10月,無錫健特藥業(yè)有限公司便在第5類上注冊了“腦白金”商標;2016年03月,上海黃金搭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第5類上注冊“腦白金”商標被駁回;更晚申請的第25738788號“腦黑金”商標顯然也應當被依法駁回。
1998年03月, 上海黃金搭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便在第30類上注冊了“腦白金”商標,比南京達群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第25738788號“腦黑金”商標幾乎早20年。后者不被依法駁回才是咄咄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