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古喬公司系“GUCCI”包袋等商品商標和貨物展出等服務商標的專用權人。米嵐公司是米蘭廣場的經(jīng)營管理者。盼多芙公司、興皋公司承租米蘭廣場店鋪,經(jīng)營“GUCCI”品牌的包袋等商品,并在店鋪招牌、店內裝潢中突出使用“GUCCI”字樣。米嵐公司在其官方網(wǎng)站、新浪微博中將“GUCCI”列為入駐品牌并進行報道宣傳。古喬公司遂以三被告共同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連帶賠償古喬公司經(jīng)濟損失。
裁判結果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盼多芙公司和興皋公司不構成對古喬公司商品商標的侵害,但構成服務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米嵐公司明知上述事實仍提供幫助和便利,遂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一審判決后,三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二審認為,被告在涉案店鋪醒目位置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方式已經(jīng)超出了說明、描述自己經(jīng)營的商品的必要范圍,而產(chǎn)生了對涉案店鋪經(jīng)營者、涉案店鋪所提供的服務來源的標識作用,網(wǎng)站及微博上的宣傳也會使人產(chǎn)生誤解,被告的上述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涉案店鋪經(jīng)營者是古喬公司或者與古喬公司存在商標許可使用等關聯(lián)公司,并使被告獲取不應有的競爭優(yōu)勢,故被告侵害了古喬公司服務商標專用權,并構成對古喬公司的不正當競爭。但由于被告在本案中銷售的均為正品GUCCI商品,因此其銷售行為并未侵犯古喬公司的商標專用權。三被告應當就侵犯古喬公司服務商標專用權,以及對古喬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中,二審法院在肯定原審判決結論的基礎上,明確了即使是銷售正品商品的銷售者,亦應當在合理范圍內使用相關商標,不得隨意在店招上使用商標,導致消費者可能會將其店鋪與商標權利人的旗艦店、專賣店相混淆。本案的判決避免了消費者對盼多芙等三公司的身份有錯誤認識,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降低了消費者與商標持有人之間的信息溝通成本,為知識產(chǎn)權人營造安全可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