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8月啟動首屆“藍月亮節(jié)”以來,廣州藍月亮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藍月亮)已將其作為一年一度的大型盛會。然而,藍月亮欲在教育、安排和組織會議等服務上申請注冊“月亮節(jié)”商標,卻被認為帶有欺騙性而遭駁回。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藍月亮的訴訟請求,認定第20641569號“月亮節(jié)”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注冊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組織會議等指定服務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功能、用途等產生錯誤認識,構成我國商標法所指“帶有欺騙性”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的情形。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藍月亮于2016年7月14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組織會議、組織表演(演出)、娛樂服務等第41類服務上。經審查,商標局作出商標駁回通知,以訴爭商標的標志中含有文字“節(jié)”,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為由,據此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藍月亮不服商標局所作駁回決定,于2017年5月19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同年12月21日,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藍月亮不服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注冊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據此,法院于今年4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藍月亮的訴訟請求。藍月亮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指出,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的“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等掩蓋了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產地等方面的真實情況,使得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認識。訴爭商標由漢字“月亮節(jié)”構成,包含“節(jié)”字,容易使人聯(lián)想到與月亮有關的傳統(tǒng)節(jié)日,如中秋節(jié)、元宵節(jié)等。訴爭商標如果注冊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組織會議等指定服務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功能、用途等產生錯誤認識,構成我國商標法所指“帶有欺騙性”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藍月亮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最核心、最基本的功能便是用于區(qū)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消費者通過對不同商標的識別來選購商品或服務,因此,商標法必然要保障商標發(fā)揮正常的區(qū)分功能,而帶有欺騙性的標志容易在與其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間形成消費者的“認知障礙”或“認知錯位”,使消費者難以憑借合理的“一般識別力”進行正常的、順暢的認牌購物,容易被誤導。換言之,“帶有欺騙性”的標志破壞了商標最基本的識別功能。
在判斷是否屬于“帶有欺騙性”標志時,應把握相關標志是否會形成消費者的“認知障礙”或“認知錯位”。如果相關標志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品質、功能、用途、種類、主要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的,便可視個案情形適用該條款予以規(guī)制。
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中秋節(jié)是一個以月亮為主題的節(jié)日,民間將“中秋節(jié)”別稱為“月亮節(jié)”亦為常見,因而提及“月亮節(jié)”,公眾可能會將其聯(lián)想為與月亮有關的節(jié)日,反而難以將“月亮節(jié)”作為一件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予以認知。因此,若將“月亮節(jié)”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組織會議等服務上,將會使消費者在訴爭商標與其指定使用的服務之間形成“認知錯位”或“認知障礙”,對消費者利益造成損害,故對于訴爭商標具有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予以規(guī)制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