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強調(diào)我國將在之后的發(fā)展中成為知識產(chǎn)權強國,因而商標也越來越受到重視,申請量逐年增加。2017年全年商標申請量達590萬件,2018年僅上半年就達到了358.6萬件。然而商標被駁回的概率也越來越高,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商標駁回的一大禁用條款:不良影響。
不良影響規(guī)定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項,即“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本條中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guī)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nèi)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
從字面上看,“不良影響” 條款含義明確、容易理解,然而其在具體適用中存在大量的分歧和爭議。
不良影響的適用與混淆誤認條款究竟有何區(qū)別呢?
首先,二者區(qū)別在于,不良影響保護的是公共利益,適用的前提條件是對公眾利益造成了損害;混淆誤認則是基于對特定民事主體造成的損害,由于無關公益則應由商標法中的相對禁用條款來予以調(diào)整(如侵害在先權利)。
例如,在“喬丹” 商標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美國著名籃球運動員邁克爾·杰弗里·喬丹是在我國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喬丹”已經(jīng)與邁克爾·杰弗里·喬丹之間形成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訴爭商標“喬丹”使用在相關種類商品上,相關公眾容易誤認為標記有訴爭商標的商品,與著名籃球運動員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lián)系,從而對商品的來源或品質(zhì)產(chǎn)生錯誤認識,具有欺騙性。法院做出這種認定,是由于爭議商標的注冊僅僅涉及是否損害喬丹本人的民事權益的問題,屬于特定的民事權益,并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故不應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不良影響”的規(guī)定,從混淆誤認的角度考慮更為合適。即對于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的判定應基于全體公眾而言,并非基于特定個體或者群體而言。
但是,如行為人出現(xiàn)大量搶注他人商標的情況,這種行為雖損害的是權利人的“私益”,但實際上也破壞了商標注冊秩序,同樣有可能使用“不良影響”條款駁回。例如,2018年6月27日,剛剛成立一個多月的某公司,一天之內(nèi)申請了5060件商標,一個月后的7月27日,其又申請了5753件商標。如此大量注冊商標的行為,很難讓人認同其有打算實際使用的意圖。雖然從法律層面其并未直接損害公益,但是行為人大量注冊行為其實也破壞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筆者傾向于其可能被認定為具有“不良影響”而駁回,否則,則是對法律資源的極大浪費。
其次,不良影響的判斷可能因主體不同或者含義泛化而有所區(qū)別。如將宗教偶像“觀音”或者民間信仰“媽祖”注冊為商標,則可以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而駁回。但在不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團體和經(jīng)其授權的宗教企業(yè)以專屬于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則通常不認定具有不良影響。
另外由于各種歷史原因,某些標志雖然與宗教或者民間信仰有關,但與宗教有關聯(lián)的含義已經(jīng)泛化,不會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相聯(lián)系的,一般不認定具有不良影響。
當然,還存在一些與商標使用或管理無關的情形,即事實上不會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或者商標管理秩序,然而卻因其他原因而存在不良影響而駁回。如商標含有不規(guī)范漢字或系對成語的不規(guī)范使用,容易誤導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認知的。如果允許其大量使用,久而久之將會改變?nèi)藗儗φ_的漢字、成語的認知,顯然不利于我國語言文化的普及和青少年的基礎教育,會產(chǎn)生深遠的“不良影響”。
由于商標申請的難度越來越大,很多人為了商標能夠注冊成功而絞盡腦汁,但是,如果創(chuàng)新用力過猛,一味追求標新立異,博人眼球,反而容易觸犯不良影響的條款,商標申請,還是應當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