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知名牛仔褲品牌Levi’s的標志性設計和商標被很多消費者所熟知。然而,Levi’s 的一件“雙弧線”商標引發(fā)了一起備受關注的商標權糾紛。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商標侵權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一起來看看。
“靛藍牛仔斜紋布、腰后側的皮章、褲后袋上的弧線、鉚釘、獨有的紅旗標……”知名牛仔褲品牌Levi’s的這些標志性設計和商標被很多消費者所熟知。近日,Levi’s的一件“雙弧線”商標引發(fā)了一起備受關注的商標權糾紛。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就利惠公司(下稱Levi’s公司)起訴廣東文時特制衣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文時特公司)商標侵權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文時特公司持有的“Wenshite/文時特”等系列商標未侵犯利惠公司的“雙弧線”注冊商標專用權,駁回其上訴,維持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汕尾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在此前的一審判決中,汕尾中院認定文時特公司涉案產品上的標識與Levi’s公司的“雙弧線”注冊商標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不侵犯Levi’s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引發(fā)商標糾紛
公開資料顯示,Levi’s公司與文時特公司都是制造和銷售男女時裝褲、恤衣等產品的公司。Levi’s公司起訴稱,“雙弧線”商標自1873年就開始在Levi’s品牌牛仔褲的后袋上,是Levi’s品牌牛仔褲最知名的標識之一,也是Levi’s公司的文化遺產。Levi’s公司已在全球范圍內對“Levi’s及圖”“雙馬圖”“雙弧線”等主要商標進行了注冊。在中國,Levi’s公司于2005年5月14日在第25類申請注冊了“雙弧線”商標,核準商品包括服裝、牛仔褲、襯衫、夾克、童裝等。
然而,在文時特公司推出型號為W4310108、W4310101的多款產品后,Levi’s公司認為這些牛仔褲的褲袋上所使用設計、標識與Levi’s公司的“雙弧線”商標非常類似;同時,文時特公司還在褲袋右側縫線上使用標簽設計,與Levi’s公司注冊的褲袋商標非常相似,屬惡意攀附Levi’s公司的知名度。文時特公司的這一行為涉嫌侵犯Levi’s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Levi’s公司將文時特公司起訴至汕尾中院,請求法院判令文時特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對于Levi’s公司的指控,文時特公司辯稱,文時特公司出售的每條牛仔褲商品都有自己的注冊商標,分別為WENSHITE文字及圖形等。雙弧線有極為廣泛的通用性,不僅可以理解為飛鳥,也可以理解為云彩、海浪等,文時特公司的注冊商標標識是“W”,可以是正放也可以是倒放。文時特公司在牛仔褲口袋中的雙曲面只是口袋的裝飾,沒有存在讓消費者誤認為是Levi’s公司產品的明顯特征,不存在侵權行為。
二審維持原判
汕尾中院經審理認為,就雙方商標標識的組合要素、構圖、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看,均存在不同,故兩者不構成近似,且一般消費者在購買Levi’s公司產品時對其馳名商標Levi’s商標和雙馬圖商標更為熟知,而Levi’s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弧線”商標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消費者通常不會以牛仔褲后褲袋上的線條來判斷商品來源,而文時特公司牛仔褲后褲袋上的標識是其注冊商標“WENSHITE”中圖案W的使用及演繹使用,文時特公司牛仔褲上還顯著使用了與Levi’s公司商標標識完全不同的自有商標“WENSHITE文字及圖形”。文時特公司涉案產品上的標識與Levi’s公司的注冊商標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不侵犯Levi’s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法院駁回Levi’s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Levi’s公司不服,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廣東高院以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不構成相近似也不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等為由,駁回其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對于該案二審判決,有專家分析,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等規(guī)定,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過程分為兩個層面:首先是商標標識本身是否近似,其次是否容易在相關公眾中造成混淆,從而構成混淆性近似。該案一審和二審法院在判定文時特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Levi’s公司的雙弧線商標權時,首先立足于被訴侵權標識與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即從組合要素、構圖、組合后的整體結構上進行判斷。在作出是否構成近似的判斷后,再進一步對是否容易造成混淆作出認定。由于牛仔褲上的雙弧線是該商品的一部分,而且使用在指定的褲袋位置上。所以,在單獨出現(xiàn)的情形下,往往很難讓消費者認識到它具有標志商品來源的功能。而從Levi’s公司提供的宣傳手冊、海報等看,雙弧線商標是和Levi’s商標或者雙馬圖商標結合使用的,采用的是主商標加副商標的方式。法院之所以認定文時特公司不構成侵權,最關鍵的一點還在于文時特公司除了袋花的設計外,還顯著使用了自有商標,讓消費者第一時間區(qū)分了該商品的來源。雖然Levi’s公司的品牌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但是在相關公眾眼中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作用的標識是其Levi’s商標和雙馬圖商標,因此,Levi’s公司主張未獲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