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網(wǎng)約車服務提供者,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簡稱滴滴公司)旗下的“滴滴出行”等產(chǎn)品和服務被廣泛使用。滴滴公司也積極進行商標布局,申請注冊了一系列“滴滴”二字為首部的商標。近日,“滴滴車站”商標經(jīng)北京知產(chǎn)法院審理,未獲準注冊。
自成立以來,嘀嘀公司已成功注冊“滴滴出行”、 “滴滴打車”等多枚系列商標。
2015年11月16日,嘀嘀公司在市場營銷、商業(yè)信息等第35類服務上對第18338380號“滴滴車站”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提出注冊申請。被商標局駁回后,嘀嘀公司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訴爭商標與第16503463號“滴滴家教”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第16025983號“滴滴滴打印”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駁回了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嘀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王東,人民陪審員毛艾越、鐘之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訴訟中,原告嘀嘀公司訴稱:
一、原告已基于其在先的“滴滴”等商標對引證商標一提起了異議申請并對引證商標二提起了無效宣告申請,引證商標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
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近似商標。
三、經(jīng)原告查詢,存在類似情形在先獲準注冊的先例。
四、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兩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
五、訴爭商標經(jīng)宣傳和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已與原告形成唯一對應關系。綜上,訴爭商標應予注冊。
而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則辯稱:
引證商標一和二均仍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分別與訴爭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依法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
北京知產(chǎn)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
其一,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分別與兩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在目的、內(nèi)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具有密切關聯(lián),并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屬于同一個類似群,且原告并未對服務不類似提交相應反證,故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
其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和二均包含“滴滴”二字且均以“滴滴”二字為首部,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不會造成混淆誤認,也無法避免引證商標與訴爭商標發(fā)生反向混淆的可能,故訴爭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
其三,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人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續(xù)關系。商標評審采取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亦不能作為本案訴爭商標應被核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綜上,北京知產(chǎn)法院駁回了嘀嘀公司的訴訟請求。